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柳江县穿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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