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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诉称,其曾于2015年8月8日14时40分在桂林市象山区干休所门外被两名自称是公安民警的陌生人以现场办案为由拦截,并被胁迫登上一辆无牌汽车,两名陌生人企图带起诉人驶往他处。由于此二人未着警察制服,且无相关工作证件及办案材料,起诉人遂拨打110报警。被起诉人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安新派出所派出两名民警出警,查明情况后,当场确定报警事项为治安案件,对两名违法行为人未做任何处罚放纵其离开现场,并告知起诉人处警已办结,同时向起诉人送达《广西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回执单》。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放纵违法行为人,故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安新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广西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回执单》,并由被告重新作出处警决定,处罚违法行为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材料中显示,起诉人赵*曾于2015年8月8日14时40分拨打110报警,被起诉人派出朱**、尹**两名民警处警后向起诉人送达了《广西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回执单》。该回执单仅是被起诉人针对警情的处置结果一种告知行为,对起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起诉人要求撤销该回执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处警指令由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报警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下达,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重新作出处警决定并处罚违法行为人,并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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