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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诉称,其曾于2015年8月8日14时40分在桂林市象山区干休所门外被两名自称是公安民警的陌生人以现场办案为由拦截,并被胁迫登上一辆无牌汽车,两名陌生人企图带起诉人驶往他处。由于此二人未着警察制服,且无相关工作证件及办案材料,起诉人遂拨打110报警。被起诉人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安新派出所派出两名民警朱**、尹**出警,查明情况后,当场确定报警事项为治安案件,对两名违法行为人未做任何处罚放纵其离开现场,并告知起诉人处警已办结,同时向起诉人送达《广西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回执单》。8月18日11时,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公开该治安案件的执法信息,包括强制措施、办理情况、进展、结果等信息。当日下午17时30分,尹**口头告知起诉人,该治安案件已经办结,没有做出任何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没有制作任何法律文书。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未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故以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安新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拒不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材料中显示,起诉人赵*曾于2015年8月8日14时40分拨打110报警,被起诉人派出朱**、尹**两名民警处警后向起诉人送达了《广西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回执单》。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未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之规定,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经调查后是否应当予以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并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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