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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诉状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诉称中国银**林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桂**分局)对起诉人举报中国建设**桂林分行2012年4月10日,把起诉人长期挂失的活期存折作了销户处理后拒不恢复被销账户。2015年8月20日,起诉人查询开户行桂林叠彩支行网,仍显示起诉人活期存款于2012年4月10日销户。桂**分局对起诉人的举报材料拒不受理,也不给起诉人提供被销户、被建设银**断代办活期存折挂失及由桂**分局主持本案质证调查调解的三份摄像材料。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桂**分局给起诉人提供中国建设银行网显示起诉人活期存折账户销户于2012年4月10日的流水帐页;2、桂**分局提供起诉人2012年2月26日在中国建**凤支行口头挂失活期存折的摄像和桂**分局2013年元月31日主持本案质证调查调解的摄像;3、追究桂**分局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告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桂**分局作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负有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内容,与桂**分局的监督管理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人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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