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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剑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2014年11月27日到阳朔县公安局要求按规定逐级审批程序解决申请上户口审批签字手续,阳朔县公安局不给办理,理由是欠人才中心手续,其工作人员2014年11月27日用铅笔在起诉人的入户申请表上写“欠:人才中心手续”拒绝办理上户口审批手续,侵犯了起诉人申请子女投靠父母回原籍上户口的合法权利,起诉人同年11月28日向阳朔县公安局提交了行政侵权申请书未获回复,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阳朔县公安局2014年11月27日不给起诉人按逐级审批子女投靠父母回原籍上户口手续侵权,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阳朔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起诉人2014年11月27日要求办理上户口手续时,已经按规定给了起诉人明确答复是欠人才中心手续,该行为是一种业务指导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际上几天后阳朔县公安局收到桂林**流中心的手续即电话通知起诉人办理了上户口手续,并非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给起诉人办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宾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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