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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朔县福利镇洞心村委上洞心村不服被告阳朔县国土资源局不予立案受理的答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阳朔县福利镇洞心村委上洞心村不服被告阳朔县国土资源局不予立案受理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2013年9月9日作出的《关于福利镇洞心村委上洞心村的申请报告的答复》,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朔县福利镇洞心村委上洞心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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