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明某某不服阳朔县兴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林**与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柳**、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诉状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申**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梁**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李**等与桂林**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临桂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巫世欢不服被告临桂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蒋**、李*兑付等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不服被告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不服被告阳朔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