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明某某与阳朔县兴坪镇人民政府现住阳朔县兴坪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明某某不服阳朔县兴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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