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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不服广西壮**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岑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廖**请求判决岑溪**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渎职及请求判决岑溪**管理局依法查处岑溪**放映公司无照经营行为,取缔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由于起诉人廖**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起诉人廖**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廖**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廖**上诉称,岑溪**放映公司的营业执照只通过1999年年审,岑溪**管理局没有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取缔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而违法。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岑溪**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渎职;判令岑溪**管理局依法查处岑溪**放映公司无照经营行为,取缔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岑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查处岑溪**放映公司无照经营行为,取缔该公司,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与上述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诉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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