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陈**等与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陈**不服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全计生征费字(2015)01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陈**以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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