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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陈**等与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人民政府、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陈**不服被告梧州市万秀区龙湖镇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及被告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一案中,两原告以其个人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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