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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新宁镇大塘村石马村民小组与扶绥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扶绥县新宁镇大塘村石马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石马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扶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以“被告已自行撤销

其作出的被诉的扶政决字(2014)1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扶绥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扶绥县新宁镇大塘村石马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扶绥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扶绥县新宁镇大塘村石马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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