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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黎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忠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中午大约12时左右,姚**驾驶一辆贵HC9172解放牌轻型货车送家具到德顺乡黑洞村,当其卸完家具后准备返回中潮,当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吴*在没有机动车辆驾驶证,要求姚**将车辆的钥匙交给其并打火进行驾驶车辆,当吴*驾驶车辆由黑洞往顺化、中潮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德(顺)黑(洞)线13KM+200M(德顺乡黑洞村鼓楼)路段时,车辆驶出行驶方向道路右侧撞上道路边的鼓楼,导致在鼓楼内的人员王**被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武等人受伤,车辆及鼓楼受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及姚**已与死者家属、受伤者等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兑现大部分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程序文书、(2)被告人吴*的户籍资料、(3)黎平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凭证、(4)黎平县公安局酒精测试检查笔录、(5)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6)黎**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7)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姚**、石**、吴**、吴**、吴**、吴**、廖**、卢**、吴**的证言。

3.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其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4.鉴定意见:(1)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3)黎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检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罚通知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黎平县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有关情况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黎平县德黑线15公里加200米(德顺乡黑洞村)。现场倒有肇事车解放牌贵HC9172轻型货车一辆已损坏,鼓楼被撞坏和地面有血迹等。案发现场客观存在,与当事人的陈*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在肇事后积极参加施救并把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打电话给交警部门等,并在事后与死者家属、被害人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及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被告人吴*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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