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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鲁*甲无证驾驶号牌为云A9E235的“珠峰”牌二轮摩托车载鲁*丙、鲁*丁行至寻甸县“易天线”回龙村路段,遇被害人张某某步行穿越马路,被告人鲁*甲所驾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张某某左侧身体相撞,致被害人张某某现场死亡(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甲驾车逃逸。寻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鲁*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鲁*甲向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8000元。上述赔偿款被告人鲁*甲已全部支付,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甲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某、阮某某、鲁*丙、鲁*丁、刘某某、鲁*戊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审理中被告人鲁*甲能坦白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鲁*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鲁*甲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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