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疲劳驾驶云AD0151号“桑塔纳”牌轿车至昆禄公路K22+150M处时与行人李XX相撞,致李XX现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情况、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王XX、许XX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疲劳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26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