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某、刘**、杨*、李*、刘**某申请执行某某中心支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刘*某、刘**、杨*、李*、刘**某申请执行某某中心支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397160元,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已将全部案件款支付给申请人刘*、刘*某、刘**、杨*、李*、刘**某,申请人予以确认。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渭城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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