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徐XX失火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林*(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徐**与其子徐**、徐**携带锄头从家里出发前往****上山场中的老屋场收挖天麻。3人于9时许到达老屋场,被告人徐**见老屋场土内长满了茅草影响收挖天麻,便起意用火烧掉,遂用气体打火机点燃茅草焚烧,不慎引燃老屋场下方荒田内的茅草。3人立即上前奋力扑火,但未能扑灭,见火向井墈上山场快速蔓延,徐**遂用手机打电话向本村三角组村民周**、罗**。后经**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积极扑救,山火于次日12时许*被扑灭。

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刘**、高级技工周**调查,该起森林火灾共烧毁灌木林46公顷。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1月24日13时许,徐**在浏阳市社港镇林业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陈**陪同下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其在井墈上山场老屋场土内焚烧茅草引起森林火灾。当日,徐**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告人徐**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在井墈上山场老屋场土内焚烧茅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当日,森林公安机关决定将被告人徐**刑事拘留,因被告人徐**患病被浏阳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月27日,经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告人徐**被取保候审,徐**被无罪释放。

被告人徐**案发后主动上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主动赔偿损失(烧毁2处房屋)2500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对被告人徐**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浏阳市社**组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被告人徐**为社区矫正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物证—气体打火机(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赔偿损失收据,刑事谅解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等书证;证人陈**、徐**、徐**、周**、罗**、周**的证言;被害人李**、邓**、唐**、罗**、罗**、罗**、邓**、许**、唐**、雷**、左**的陈述;被告人徐**的供述和辩解;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茅草,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积极抚慰被害人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责令被告人徐**服从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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