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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林刑诉字(2015)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干圣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干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雷**独自一人到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华塘村17组“塘凹里”山场中自己承包的荒田里清理茅草,准备以后在荒田中造林。荒田中间堆有一大堆被告人雷**前几日清理的荒草、荆棘。被告人雷**准备将荒草、荆棘等焚烧,方便以后造林,因担心直接点火焚烧火势太大引发火灾。被告人雷**便将荒田中的荒草、荆棘用钉耙勾出一小堆,堆放在荒田旁的山脚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荒草。因天气干燥,突然起风,正在燃烧的荒草堆的火苗被风吹到上方山场的荒草里,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雷**立即进行扑救,见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便回村叫人来救火后再返回山上扑火。经当地干部群从奋力扑救,火灾于当日下午14时许被扑灭。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过火面积为43.5亩,其中烧毁有林地面积32.2亩,灌木林地面积11.3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直接经济损失为36426.6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及其家属分别与被害人曹**、周**、曹**、陈**、王**达成《山岭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干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证人曹**、曹**、王**、龙**等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2015)林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山岭赔偿协议》,被告人雷干圣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造成大片森林被烧毁的火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山岭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害人雷**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干圣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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