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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林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5月4日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周*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地名陡石源的责任田上烧茅草时,不慎失火引发陡石源山场的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该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2.74公顷(41.1亩)。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证人黄*甲、黄*乙、黄*丙、李**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结论;5、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6、书证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由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达41.1亩,损失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述,根据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为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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