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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被告人林*某与其胞兄林*、儿子邓某某一起到位于和平县古寨镇河东村委会水西洞“下山塘”(地名)山林处其父亲的坟地上扫墓,并点燃香烛、纸钱进行。在燃烧祭拜物品的过程中,天突起大风,将燃烧物品吹到墓地上方的林地,点燃了杂草,因此引发了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林*某见扑救不了,便离开现场,山火燃烧至次日才被扑灭。同月10日,被告人林*某到和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

和**业局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的和林**(2015)1号《林地火灾过火面积与蓄积测算意见书》载明: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9.4公顷,其中桉树幼林面积5.8公顷;针阔幼林面积12.87公顷;湿地松中龄林面积0.7公顷。火灾过火燃烧林地面积幼树合计为24110株,林木蓄积合计为52.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反映、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邓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陈**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防火意识淡薄,在进行祭祀活动时,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共19.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起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同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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