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郑*甲到本坡“坛巴山”山脚的责任田清理杂草燃烧时,由于野外用火不慎,导致用火点向山上蔓延,引发山林火灾,烧毁山上巨尾桉和马**林木。经南宁市**限责任公司现场勘验调查,过火林地面积合计6.59公顷,其中,被烧毁马**的过火面积3.67公顷,巨尾桉的过火面积为2.92公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邕**农林水利局火灾情况报告等书证;证人证华编、郑*乙、黄*、郑*丙、廖*等人证言;被告人郑*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南宁市**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报告;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用火不慎引发森林大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59公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引发山林大火后,通过其亲属打电话报警并组织人员救火,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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