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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14时度,被告人曾某某到五华县岐岭镇龙岭村“水径里”(地名)自己种植的果园清除杂草时,因抽烟乱丢烟头,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五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鉴定:山林过火面积45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20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应当预见自己乱丢烟头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森林火灾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究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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