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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甲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林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罗*甲在南江镇余坪村长洞组小地名叫“道士坡”的自留土中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在当地村民的积极扑救下,山火于当晚20时许被扑灭。经聘请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火灾损失进行专项核查:此次山火过火林地面积为43亩,全为有林地,此山已列入2014年度世行造林规划项目;受损幼树2175件,全为杉幼,属杉木萌芽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接处警(事)件登记表,罗*甲到案经过,平江县南江镇余坪村出具的请求对罗*甲从轻处理的报告等书证;证人罗*乙、罗*丙、罗*丁、罗*戊、罗*己、罗*庚、顾*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的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的平常表现和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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