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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失火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甲和妻子秦**带着铁锨、撅头和核桃树苗,去本村上壕地里栽核桃树时,被告人李*甲将吸剩的烟头扔在地边的楸树旁,不慎引燃地里的杂草,后又引燃庄科沟的林坡,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3.39公顷(50.85亩)。

被告人李*甲于2014年5月7日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查明

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李*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某、闫某某、李*已、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卢氏县林业局勘察设计室出具的关于卢氏县双龙湾镇后虎峪村二组壮坡沟森林火灾现场的勘察报告,被告人李*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过失引燃林坡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39公顷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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