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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放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放火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甲、胡*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二案合并审理。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书记员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甲、胡*甲,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6日17时许,在桑植县利福塔镇白蛇溪村胡*乙家中,被告人谭**和胡*乙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谭**用打火机将家中的席梦思床点燃,引发大火,并致胡*乙、谭**、雷*甲三户的房屋被烧毁,经鉴定,烧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062.4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甲、胡*甲诉称,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但要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4732.49元。(庭审中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甲、胡*甲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732.49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书、证明、户籍信息、桑价认鉴(2014)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被害人胡**、李**、雷*甲、胡**的陈述,证人胡**、胡**、雷*乙、胡**、胡某己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因家庭纠纷故意放火焚烧私人财物引发大火,导致同住其他家庭成员房屋被烧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较好,主动给被害人赔礼道歉,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谭**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甲、胡*甲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732.4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照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甲、胡*甲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732.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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