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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楚大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高*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高*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高*乙经事先踩点后来到本市荔湾区桥西路祥建沙石场附近伺机作案,由被告人高*乙负责“望风”,被告人高**攀爬电线杆用铁剪剪断正在带电运行的公用供电设备并照成直接经济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68元)。得手后被告人高**、高*乙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其中群众蔡**在抓捕期间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高**、高*乙被现场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高**、高*乙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甲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有意见,辩称其只是去现场捡垃圾,没有破坏电力设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高*乙来到广州市荔湾区桥西路祥建沙石场附近伺机作案,由被告人高*乙负责“望风”,被告人高**攀爬电线杆并用铁剪剪断正在带电运行的公用供电设备,经鉴定,桥西路100号被破坏的低压线路损失价格为5868元。被告人高**、高*乙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为抗拒抓捕致群众蔡*甲轻微伤。后被告人高**、高*乙被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其中:

1、经签认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2、广州市**荔湾供电局出具的《证明》、《工程预算书》、《总说明》、《工程项目预算汇总表》、《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定额分部分分项工程预算表》、《措施项目预算表》,证实位于荔湾区桥西路100号的荔湾供电局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经该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核实,被破坏的电力设施电压为0.38千伏的公用供电设施,被破坏时正在带电运行中。该设施遭破坏后不仅影响电网安全正常供电,且容易导致人员触电伤亡和用电设备烧毁,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3、证人郭*的证言:我是广州**限公司荔湾供电局的工作人员,我公司今天早上约8时接报在广州市荔湾区桥西路100号对开路边的供电电线被人盗剪,到场发现荔湾供电局管理范围内的在用居民电线被盗剪破坏并造成祥建沙场停电,于是委托我来派出所报案。我们去到现场发现电线已被剪断两条,这两条电线是0.38千伏公用供电设施,是居民用的电线,每条约长100米,被盗剪的200米共约2000元,修复费用约5054元。由于这是居民的在用电线,该电线被盗剪一部分后,周边的一两户居民会停电,而且极易造成群众经过该路段触电受伤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

4、证人蔡**的证言:2014年6月26日凌晨,我在桥西路沙场快睡着了,突然感觉风扇停了,正在外面看电视的梁*、李*甲向我喊说停电了。我们怀疑有人剪电线,于是我们三个就到沙场门口的桥西路看一下情况,见到桥西路的电线被剪断了,一路走过去,发现有五条电线柱的电线都被剪断了,然后我们再往沙场走,走到沙场门口,见到两个人正在我们沙场门口,这两个人见被我们发现了,撒腿就跑,当时其中有一个人手上还拎着一个袋子。他们当时往珠江桥旧桥上跑,我们追上去,在珠江桥旁边的铁路桥上把这两个人拦下了,当时他们极力反抗,其中穿黑色衣服的那个人在反抗过程中用牙狠狠地咬了我左手的手腕位置和右手拇指的手背位置,然后还除掉身上的皮带对我抽打,我来不及防备,左眼上方额头被他的皮带扣打伤,流了很多血,但最终还是把两名疑犯抓住。我们叫他们打开袋子看一下里面有没有被剪断的电线,他们不肯,穿黑色衣服的那个人将袋子扔进了珠江。经确认是供电局架设的电线,被剪的电线是红色的,一共跨了五条柱,约五十五米,一共两条,加起来是一百一十米左右,电线被盗剪给我们造成了生活和沙场生产的不便。

附辨认笔录,证人蔡*乙指认被告人高**、高*乙就是2014年6月26日两点左右在桥西路沙场剪电线的嫌疑人,被告人高*乙咬伤了其手,并用皮带打伤其额头。

5、证人梁*的证言:2014年6月26日2时整,我正在广州市荔湾区桥西路100号祥建沙场里看电视,突然没有电了,我怀疑有人盗窃电线。于是我和蔡**、李*甲一起出去查看情况。我们到了沙场门口,见到有两个人,我们用手电筒照了几下,这两个人马上逃跑,其中一个手上有行李袋。我们追了上去,在珠江桥旁边的铁路桥上将他们拦住,我们让他们打开行李袋给我们看一下里面有没有被盗剪的电线,他们不肯并将行李袋扔下了珠江,于是我们就上前抓住他们,他们在反抗过程中与我们打了起来,后来我们将他们制服并打电话报警。我们在现场没有发现被盗窃的电线,但是沙场门口的电线被剪了约30米。

附辨认笔录,证人梁*指认被告人高**、高*乙就是2014年6月26日两点左右在桥西路沙场盗剪电线的嫌疑人。

6、证人李**的证言:2014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我们在广州市荔湾区桥西路100号祥*沙场办公室看足球赛,突然没有了电。我和工友梁*拿电筒出去到处照一下,发现离我们沙场约50米的地方的电线被盗剪了,我们就周围巡查,在桥西路100号附近有两名可疑人员从草丛中走出来,向旧珠江桥走,当时我们一共有三名工友去追嫌疑犯,在旧珠江桥的中间处将疑犯拦住,我们提出要检查他们的提包,疑犯就把包丢到珠江去了,我们三个就冲上去抓住疑犯,但疑犯奋力反抗,我被一名疑犯咬伤左手臂,刚好有一名路过的中年男子协助我把其中一名疑犯抓获。另一名疑犯被我们的两名工友制服,其中一名工友被疑犯打伤了头部眼角处,后来我们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把嫌疑犯带回。被抓的疑犯在两天前曾在我们沙场附近停留过,6月初这里也被剪了一次电线。

附辨认笔录,证人李*乙指认被告人高**、高*乙就是2014年6月26日两点左右在桥西路沙场涉嫌破坏电力设施的人。

7、广州市**证中心出具的荔价认鉴(2014)8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桥西路100号被破坏的低压线路损失价格为5868元。

8、广东省广**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伤)字(2014)2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蔡**的左额部及双上肢有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挫、创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我伙同我的哥哥高*乙随身携带工具,到荔湾区桥西路祥建沙石场附近,我跟高*乙说,由他负责“望风”,如果有人发现或警察赶到现场时,及时通知我,让我及时逃跑,我负责爬上电线杆剪电线。说完我就徒手爬上电线杆旁边的围墙,站在围墙上用铁剪刀剪断悬挂在电线杆上的电线,并将这些电线塞到随身携带的布袋里,然后跳下来,将剪刀和塞满电线布袋当场交给高*乙,得手后准备逃跑时,就被祥建沙石场的值班保安发现,约跑开30米就被他们抓住了,他们要求我们打开布袋看一看里面有什么,高*乙见形势不妙,就立即将布袋扔进珠江河里。之后我们欲继续逃跑,这三名保安一起将我们围起来,我们就殴打对方,我用口咬伤对方一名男子,我哥哥也咬伤了对方一名男子,之后我们被当场制服了,对方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我们带回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6月24日下午,我和高*乙在上述地址捡垃圾时已经踩过点,发现荔湾区桥西路祥建沙石场的电线杆上电线被人剪断并悬挂在电线杆上。当时我们有贪念,就商量决定晚上偷这些电线,所以我们两兄弟才在6月26日偷电线。高*乙肯定知道我给他的布袋里是我偷来的电线,因为我们之前已经合谋伺机作案,并且在6月26日凌晨一起窜到荔湾区桥西路祥建沙石场附近分工合作,一起盗窃电线杆上的电线。我们偷了5米长的电线。

附辨认笔录,被告人高*甲指认被告人高*乙负责望风。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高*乙的归案情况。

11、被告人高**、高**的身份材料,证实两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高*乙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高*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高*乙辩称其只是在案发现场捡垃圾并没有偷剪电线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证人蔡**、梁*、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与被告人高**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高*乙伙同被告人高**偷剪电线、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高*乙的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高*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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