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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14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3年10月18日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扣2分、2014年8月21日因违反规定在汽修班吸烟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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