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峥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桂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抗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代理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及其辩护人倪**、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蒋*嵘与前妻蒋**于2013年8月16日上午因房屋等财产问题发生争吵。当日15时许,蒋*嵘饮酒后从全州县汽车站开出蒋**的姐姐蒋某丁等人所有的桂C大型卧铺客车,欲开车下悬崖自杀。被害人伍*乙(殁年45岁,蒋某丁之夫)和车上两名乘客劝阻未果后报警。蒋*嵘驾车至白宝乡时让车上人员下车,继续驾车到东山乡云溪岭(地名)附近公路旁悬崖边停住。其父亲蒋**、伍*乙、蒋**、唐*及接到报警后赶来处置的民警蒋**等人对蒋*嵘进行劝说。蒋*嵘在车上喝酒发泄,不听劝阻。蒋**和蒋**、伍*乙等人见状即与民警蒋**、伍*甲、孟*商量对策。这时,蒋*嵘调转车头,驾驶客车向蒋**、伍*甲等人急驶过去。蒋**、伍*甲等人急忙闪开避让,客车正面撞向停在公路旁的两辆警车,导致躲在警车后避让的伍*乙被撞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桂C警车损失价值39470元、桂C警车损失价值31540元、桂C损失价值25415元,共计96425元)。被告人蒋*嵘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至全赤线19KM+16OM处时,将车开进公路旁的水沟里,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蒋*嵘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4.32mg/100m1。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且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汽车修理费用单,证人盘*、刘*甲、黄*、蒋**、蒋**、唐*、李*、蒋**、孟*、伍**、邓*、刘*乙、蒋**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蒋峥嵘的供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蒋峥嵘酒后故意驾驶车辆冲撞他人和车辆,造成他人死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伍**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赔偿项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蒋峥嵘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蒋峥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伍**经济损失人民币21318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蒋峥嵘上诉称,其并非故意驾车冲撞他人和车辆。其驾车离开现场是听从其父亲劝告的结果。其驾车离开时有酒后开车和情绪激动的因素,开车不是很平稳,为了避让公路左边的人和车,打方向偏了,无意撞上警车的。其并不知道警车后面有人。其和伍*乙没有任何矛盾和过节,没有伤害他的故意和动机。其只是避让不当才撞上警车。其行为应定为犯交通肇事罪。

辩护人倪**、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蒋*嵘的驾驶行为不属于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从车辆起步到案发地点约100米距离,且为上坡,蒋*嵘的驾驶速度不属于高速驾驶。且案发地点在偏僻的山区公路,车流量不大,几乎没有行人。蒋*嵘是驾车失控撞上停放在右边的没有司乘人员的车辆,与驾车冲撞正在行驶的其他车辆危险性不同。其肇事后开车逃离现场,没有持续发生交通事故;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蒋*嵘故意驾驶车辆冲撞他人和车辆是错误的。蒋*嵘驾车离开现场是听从其父亲的劝告打算回家。为了避让站在往白宝方向公路左边的在场人员和银灰色微型车,驾车失控撞上警车的;3、上诉人蒋*嵘主观上无法预见警车后面有人,显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他人伤亡的心态;4、蒋*嵘驾车冲过左边有行人右边有车辆狭窄的公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没有达到与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其行为仅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过失犯罪,应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其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蒋峥嵘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峥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蒋*嵘与前妻蒋**离婚后仍住在一起,两人经常因房产等财产问题发生争吵,2013年8月16日上午,两人又因此发生争吵。当日15时许,蒋*嵘在饭店独自饮酒后产生开车自杀的念头,遂携带余酒来到全州县汽车站,将蒋**姐姐蒋某丁等人所有的桂C大型卧铺客车开出,往白宝乡、东山乡方向行驶。在车上休息的被害人伍*乙(殁年45岁,蒋某丁之夫)及两名乘客发觉蒋*嵘行为异常,对其劝阻未果后打电话报警。当行至白宝乡街上时,蒋*嵘让车上人员下车,之后驾驶该车往东山乡方向继续行驶。16时许,蒋*嵘驾车行至东山乡云溪岭附近公路旁(全赤线公路26KM+350M处)悬崖边时将车停住。伍*乙和蒋*嵘的父亲蒋**、蒋**、唐*等人先后乘车赶到现场对蒋*嵘进行劝说。蒋*嵘在车上喝酒发泄,不听劝阻。在出警到现场的民警蒋**、伍*甲、孟*与伍*乙等人商量对策时,蒋*嵘调转车头加速往白宝乡方向行驶,蒋**、伍*甲等人急忙闪开避让,蒋*嵘驾驶该车正面撞对停在公路右边的两辆警车,导致躲在警车后面避让的伍*乙被撞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桂C、桂C警车的损失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9470元、31540元,桂C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415元,共计人民币96425元)。蒋*嵘见状继续驾车逃离现场。至全赤线19KM+16OM处时,蒋*嵘将车开进公路旁的水沟里,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蒋*嵘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4.32mg/100m1。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16日15时20分许,全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报警称,蒋峥嵘酒后将停在全州县汽车站内的一辆长途大客车强行开往白宝乡方向。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侦查,并于当日立案。

2、户籍证明证实,蒋峥嵘出生于1976年9月18日,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13年8月16日16时30分许在全州县白宝乡鱼姑山(地名)路段将酒后驾驶的蒋峥嵘抓获。

4、全**运公司的证明、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等材料证实,蒋峥嵘自2011年12月在全**运公司从事客运驾驶员工作;车牌号为桂C的客车挂靠全**运公司经营全州至广州线路客运,该车的所有人为伍某乙、黄*、廖某某。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蒋峥嵘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驾驶证。

6、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16日扣押车牌号为桂C金龙牌大型客车一辆,于2013年9月3日将该车发还给全州县客运公司。

7、桂C的客车材料证实,桂C客车长为11.95米,宽为2.55米。

8、全州县安正大型汽车修理厂修理费用单证实,桂C客车的损坏情况与证人即修理工邓某所讲的相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盘*证实,2013年8月16日下午1点左右,其到从全州到广州的大巴车上休息。大约2点时先后有一个女孩和一个中年男子上车。那个男子躺在后排睡觉。大约3点时汽车突然启动。那个中年男子跑过去叫开车的司机熄火,司机不听,他们就吵起来。几分钟后,司机把大巴车开出汽车站,往白宝乡方向开。其叫了几次司机停车,那个中年男子也一直在劝司机停车,但是司机不听,车开得很快。中年男子递一张纸条给女孩并示意她打110报警。其打110报警后,又几次要求下车,司机根本不听。到白宝街市场旁边时,司机停车叫我们三人下车,不要陪他去死。下车后,车就开往东山方向。

2、证人刘*甲证实,2013年8月16日15时许,其到开往广州的卧铺车上休息。在驾驶室位置后面靠窗户有一名司机在睡觉。几分钟后,一个30多岁的男子上车就开车出站口。开车司机喊着要去寻死,出站后就朝东山乡方向走。在车上睡觉的司机劝他开慢点,不要冲动。车未开到白宝乡时,劝说的司机写一张纸条叫其报警。到白宝乡街上时,开车的司机讲他寻死不会连累我们乘客的,就停车让我们三人下车。其讲行李还没得拿。开车的司机讲:“我连命都不要了,你还要你的东西。”开车的司机情绪很激动,一直讲要去寻死,车速很快,开往白宝乡的路途中还一直喝玻璃瓶装的三花酒。

3、证人黄*证实,2013年8月16日下午,其得知蒋峥嵘将停在全州县汽车站的桂C客车开往白宝乡方向,即开车去追。途中,蒋**告诉其伍*乙被撞了。刚过白宝五公里左右的地方时,其见到蒋峥嵘停车在公路边,就下车朝他走过去,还没到车子边,蒋峥嵘就把车开往全州方向。其叫他但是他没有理其。其开车往东山方向过了半公里路的时候,见有很多民警与蒋峥嵘的父亲在公路边。桂C车的股东有廖某某、蒋**、蒋**等人。

4、证人蒋*甲证实,2013年8月16日下午4点多,伍**和白**出所的民警到其家来找其。其听说其儿子蒋峥嵘开卧铺车往东山去,要出事了。其和伍**包了李*的微型车往东山方向去追。在东山乡云溪岭第二个弯道处追到蒋峥嵘。他坐在驾驶位上,卧铺车车头往悬崖方向,离悬崖两米左右,车未熄火。李*将微型车停在卧铺车的车尾处,其打雨伞到卧铺车头处劝蒋峥嵘。当时蒋峥嵘正在喝一瓶50多度的桂林三花酒,瓶子里剩下一半酒。蒋峥嵘一直讲要去寻死。伍**也过来劝说了一下,并拉其到驾驶室窗边劝,以防蒋峥嵘做傻事。过了10分钟,蒋峥嵘对着微型车方向喊李*和伍**来拉其去躲雨,不然就倒车撞他们。其就到微型车上躲雨。蒋**和唐*开银白色小车来到。李*开车搭其和伍**到停警车的位置去。蒋**喊其再去劝蒋峥嵘。其再次去劝了10多分钟后就往停警车的方向走。李*的车已不在那里了。蒋峥嵘就倒车了。其以为他想通了就转过头去看。其看到蒋峥嵘开车朝警车撞去,两辆警车被撞到旁边的水沟里,接着他开车朝白宝方向走了。我们在警车侧倒的水沟里找到伍**,他的头部在流血,呼吸很微弱。民警拦车将伍**运往医院抢救。过了几分钟,李*和唐*开车到现场。其才得知是蒋**安排他们去接其老婆。蒋峥嵘与蒋**离婚已有七、八年,两人一直住在一起,经常吵闹。蒋峥嵘平时爱喝酒,酒后爱发酒疯。

5、证人唐*证实,2013年8月16日下午2点多,蒋峥嵘在电话里讲他在喝酒,要做傻事了。后来其小姨蒋**打电话讲蒋峥嵘到全州汽车站把大姨蒋**的卧铺班车开往白宝方向,叫其开车搭她去追。大约下午4点多钟其开蒋峥嵘的小轿车载着蒋**赶往白宝。蒋峥嵘打电话讲他就在悬崖边,他要和她家的车一起开到山底下去。其从电话里听到有人在劝他。其和蒋**开车到东山乡白竹路段的弯道处,看见一辆卧铺班车往东山方向右侧路基外横停着,车头朝着悬崖边,车没熄火。其在距离一、二百米的地方停车。伍*乙、开微型车的李**(李*)和一名东山派出所的民警在那。蒋*甲跪在卧铺班车驾驶室车门下,蒋峥嵘坐在驾驶位上。蒋**将蒋*甲扶走。其在驾驶位车窗外劝说蒋峥嵘时,他右手拿着瓶白酒,不时喝一口。其劝了二、三分钟,发现他的情绪越来越激动,不时用脚猛踩油门,不时又松一下刹车往前移动一下。其走开和其他人商量,决定去接蒋峥嵘的母亲来劝他。李*开微型车载其去白宝乡接蒋峥嵘的母亲。刚走几分钟,蒋**打电话讲伍*乙被蒋峥嵘开车撞倒了。李**调头开车回去。在路上与蒋峥嵘驾驶的卧铺班车会车,速度很快。其到现场时,见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警车被撞坏了。民警拦一辆微型车将伍*乙送去医院。蒋峥嵘与蒋**已离婚但一直生活在一起。蒋**与伍*乙是夫妻,是蒋**的亲姐姐、姐夫。

6、证人李*证实,2013年8月16日下午4点左右,蒋*甲喊其开车搭他和伍*乙到东山乡的鬼岭劝阻他儿子蒋峥嵘。他讲蒋峥嵘喝了酒开车到那寻短见。其开面包车往东山方向。到鬼岭(地名云溪岭)上坡的时候看到蒋峥嵘开着一辆大巴车停在半坡上。蒋峥嵘坐在驾驶室内,我们劝他下车,不要做傻事。蒋峥嵘满嘴酒气讲要喊岳父、岳母来讲清楚。蒋*甲站在驾驶室外面劝,其和伍*乙先上面包车。过了10多分钟,蒋峥嵘喊其把他爸拖走,不然把其车撞翻。其和伍*乙将蒋*甲劝到车上坐。等了10多分钟,蒋*乙和唐*也到了。蒋*乙走过去想劝蒋峥嵘,蒋峥嵘就加大油门想将大巴车开下悬崖,朝悬崖边开了一尺左右又停下。蒋*乙喊其和唐*去接蒋峥嵘的母亲来。其开面包车和唐*走了五、六分钟时,唐*接到电话讲蒋峥嵘把伍*乙撞倒了,把警车也撞坏了。我们开车返回现场,看见两辆警车侧倒在路边的水沟里。

7、证人蒋**证实,2013年8月16日15时36分,其接到指令要将开往东山乡方向的车牌号为桂C大客车截停。其开警车到白竹村委岔路口附近的半山腰时,该辆大客车停在半山腰的空坪上,未熄火,客车车头向悬崖方向。一个60岁左右的男子站在客车驾驶室的窗户边与驾驶员谈话,公路上还停着一辆银白色的五菱微型车。其将警车停在客车的左后侧。司机伸头出窗外喊:“这是家务事,你不要管。”从微型车下来的男子对其说:“你莫急他,先开车走。”为避免司机情绪激化,其将警车开往白宝方向,将警车停在距离客车约100米的公路上。其了解到客车司机是因为家庭纠纷想自杀。不久白**出所所长伍**和民警孟*到达现场,将警车停靠在东**出所警车前。我们与家属讨论处置方案时,大客车掉头并加大油门向我们站的方向驶来。其大喊:“他有可能撞到我们,我们要注意躲避。”在场的5人各自躲避,伍**和客车驾驶员的妻子朝公路旁的大石头上方躲避,其和孟*朝公路旁的水泥护栏外躲避,中年男子朝东**出所的警车后方躲避。大客车正面撞到了白**出所的警车车头,推着白**出所的警车撞上东**出所的警车,躲在东**出所警车后面的中年男子来不及躲避被警车尾部撞倒。客车将两辆警车撞行10余米远,后往白宝方向逃离现场。民警迅速对受伤的中年男子进行处置,并组织民警追赶大客车。客车行至东山乡锦荣村委候车亭附近,司机将车开进路旁的排水沟内停下,随后被抓获。卧铺车往警车方向行驶是能看见警车以及执勤的民警和现场的群众。

8、证人孟*证实,2013年8月16日下午,其与所长伍**接到110指令后出警到达现场。考虑到道路很狭窄,道路右边又是很深的悬崖,我们就将警车停在坡上比较宽敞点的路段左边,方便车辆过往。警车距离大客车约100米至150米。我们刚从警车上下来,就见大客车猛加速从东山方向向我们迎面开来。所长伍**打手势叫司机停车,但司机不理。我们大声喊:“危险,快让开。”就快速的往道路右边避开。司机继续将车子向我们所在的地方开来,大客车撞向了白**出所与东**出所的警车,并且有一名男子被撞伤了。大客车撞坏警车和撞伤人后,继续往白宝方面开。我们立即对被撞伤的人采取抢救措施,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

9、证人伍*甲证实,2013年8月16日下午四点多,其和孟*接出警指令后驾驶桂C警车赶至现场,将车停放在桂C警车前方(往东山方向公路左边),并开着警灯。蒋*丙跟我们讲了桂C卧铺车上男司机的情况。我们在协商如何稳控该男子情绪时,停在我们前方100米处的司机加大油门驾驶卧铺车朝我们驶来。其马上叫站在公路边的民警及司机的家属等人躲避。其站在公路旁举手示意并叫司机停车。司机踩油门加速朝其驶来。其立即往公路左侧躲避,卧铺车撞上警车并将两辆警车推了十多米远。卧铺车没有停而是加速往白宝方向驶去。之后发现伍*乙受伤,就拦住一辆微型车把伍*乙送往医院救治。其又联系白**党委书记,叫他马上疏散白宝街上的群众。后来在离警车被撞地点四、五公里的位置发现卧铺车停在公路边的水沟里,就将该男子抓获。卧铺车从平地上往警车方向行驶是能看见警车以及执勤的民警和现场的群众的。

10、证人蒋**证实,2013年8月16下午2点多钟,其得知蒋峥嵘把卧铺车开走了,就打电话联系姐夫伍**。伍**讲蒋峥嵘开车往白宝方向去了。下午3点多,蒋峥嵘终于接其电话,讲他到云溪岭了,要去死了。其叫唐*开小轿车搭其往东山方向追。下午4点多钟,其赶到东山乡云溪岭,看到卧铺车车头朝悬崖方向停着,车未熄火。蒋**和伍**、李*正在劝蒋峥嵘。其不敢去劝他,叫唐*去劝。唐*去劝了几分钟就返回了。其叫蒋**再去劝蒋峥嵘,并叫唐*去接蒋峥嵘的母亲来。蒋**又去劝蒋峥嵘。过了几分钟,蒋**就回来了。这时,蒋峥嵘突然开车往白宝方向,其看到白**出所的民警和蒋**在去白宝方向路的左边,卧铺车撞向停在右边路上的警车,警车直接被撞退了。蒋峥嵘没有停车,直接开车往白宝方向走了。其看到姐夫伍**侧身躺在往白宝方向马路右边的水沟里,头部在流血。其和民警拦一辆微型车送伍**去医院,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和蒋峥嵘于2005年离婚,两人经常因为房子的事争吵。

11、证人刘*乙证实,2013年8月16日下午3点钟左右,有一名中年男子(指蒋峥嵘)独自在其饭店吃饭,他要了一瓶53度的桂林三花酒,只喝了二两左右,他走时把剩下的酒带走了。

12、证人蒋某丁证实,伍*乙是其丈夫,蒋峥嵘是其妹蒋**的前夫。蒋峥嵘没有桂C客车的任何股份。蒋峥嵘是其于2013年4月份雇请来开车的。蒋峥嵘与蒋**离婚后还住在一起,他想要其母亲在菱角塘的一套房子和白宝街上的一栋房子。

13、证人邓*证实,2013年8、9月间,修理厂对桂C客车进行修理。该车右前门、右前轮坏了、前桥“Z”字梁**变形、右轮胎钢圈变形、右前钢板(1、2)片断裂变形。只对车的底盘进行了修理,车的方向系统和刹车系统没有损坏。

(三)鉴定意见

1、中国人**八一医院中心实验报告单证实,经对2013年8月16日18时55分依法提取的蒋峥嵘的血样进行检验,其酒精浓度为224.32mg/100ml。

2、全州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全价鉴字(2013)156、157、1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桂C警车的损失价值为39470元,桂C警车的损失价值为31540元,桂C客车的损失价值为25415元。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头部、胸部、颈部、腰背部、背部及四肢多处擦挫伤。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并两侧胸腔积血,腹腔内肝脏、肾脏检见损伤出血。死者全身多处擦挫伤,方向不一致,分布不规则,主要存在于膝关节、髋关节等突出部位,且表现为外轻内重。符合交通性损伤特征。死者伍*乙系交通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市公(刑)鉴(DNA)字(2013)126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从桂C大巴车方向盘上提取的擦拭子、从桂C大巴车驾驶台挡风玻璃处提取的桂林三花酒瓶口擦拭物与蒋峥嵘血样所检测的基因座上的STR分型一致。

5、全公(民)鉴(DNA)字(2014)105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死者伍**的心血血样与伍*丙血样之间在所检测的STR基因座上符合孟**遗传规律。

(四)辨认、检查、搜查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全赤线26KM+350M处(全州**竹村委路段)。该路段呈东西走向,现场往东通往全州县东山乡,现场的南面为悬崖,现场往西通往全州县城,现场的北面为虎仔冲山。在全赤线26KM+350M处马路靠山坡小水沟处停有一辆车牌号为桂C警的警用皮卡车,车头朝东侧,车尾朝西侧;在距车牌号为桂C警的车辆西侧小水沟3.1M处停有一辆车牌号为桂C警的警用皮卡车,车头朝东侧,车尾朝西侧,两车严重损坏。在距车牌号为桂C警的车辆东侧5.3M处水沟内有一只褐色凉鞋(照相后实物提取。)在距车牌号为桂C警的车辆东侧26.4M处往西42.7米的马路上散落有车辆的碎片,在距车牌号为桂C警车辆西侧4.3M处提取两块绿色碎片(照相后实物提取)。

外围现场:在全赤线19KM+160M处(全州县**委候车亭路段)停有一辆车牌号为桂C的大客车,该车车头朝西侧,车尾朝东侧。车辆前轮陷入靠北侧水沟内,车辆右前保险杆脱落,车头凹陷。在车牌号为桂C方向盘上提取汗液一份(照相后棉签蘸取)。在车牌号为桂C主驾驶前挡风玻璃下提取一个贴有“桂林三花酒”标签的空瓶子(照相后实物提取)。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事故现场位于全赤线26KM+350M处(道路宽6.2米),道路为下坡转弯路段。现场有两辆车,桂C警车前保险杆脱落,车前严重损坏,往后凹陷,发动机往后移动,前挡风玻璃破裂,后保险杆从中间断裂,右前轮破裂;桂C警车前保险杆从中间断裂,车头严重损坏,车前部往后凹陷,发动机往后移动,挡风玻璃破裂。桂C警车左后轮拖痕长18米、左前轮刹车拖痕长10米,桂C警车左后轮横向挫痕长2.9米,桂C警车右后轮距离桂C警车右前轮5.3米。

3、辨认笔录

⑴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月21日15时,在见证人王*的见证下,蒋峥嵘带领侦查人员辨认案发现场,经其辨认,现场位于全赤线26KM+350M处(全州**竹村委路段),该路段呈东西走向,往东通往全州县东山乡,南面为悬崖,往西通往全州县城,北面为虎仔冲山。全赤线19KM+160M处就是蒋峥嵘停放大客车的地点。

⑵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伍*甲、蒋**,孟某分别从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辨认出躲避在警车后被撞的被害人伍*乙。

⑶证人蒋*丁辨认被害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01月27日20时,蒋*丁对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编号男性尸体照片(其中有受害人伍**的照片1张)进行辨认,指出5号(伍**)照片上的尸体是其丈夫伍**的尸体。

⑷提取血样登记表证实,侦查人员于2013年8月16日18时55分依法提取蒋峥嵘血样一份用于检验;于2014年1月27日依法提取伍**的血样一份用于检验。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蒋峥嵘供述,2013年8月16日上午10点钟左右,其和前妻蒋*乙因房子的产权发生争吵,直到下午2点钟,其才到全州镇一家饭店吃饭,喝了二两左右53度的桂林三花酒。饭后其拿喝剩的酒到全州县汽车总站,看见蒋*乙家的那辆卧铺车就走到车上。伍*乙在车上睡觉。车钥匙插在钥匙孔里。其发动车开出车站。伍*乙醒后问其开车去做什么,其讲到云溪岭去和车一起开下悬崖自杀。他讲车上还有两名乘客。其讲等到白宝街就给他们下车。其在白宝乡邮政所门口让他们下车后,开车到东山乡云溪岭山上一处悬崖边停住。其想等蒋*乙的家人来看着其把车开到悬崖下。其坐在车上喝了2两左右的白酒。约20分钟后,其父亲蒋*甲和伍*乙坐一辆银白色的柳微车来到。其父亲劝其不要做傻事,劝了约20分钟。当时下着大雨,其父亲站在车子前面。其就想把车开回白宝街上其家门口。其对父亲讲:“走吧,我不把车开下去了。”其掉好头往白宝方向开是上坡路,其就踩油门往上冲。其看见前方停着几辆车,左侧是一辆银白色的微型车,旁边还有几个人,右侧是两辆警车,都离其不远,其以为其能开过去,因为情绪比较激动又喝了酒,没有掌控好卧铺车。其发现车要撞到那辆微型车,就往右边拐了一下,撞到了一辆警车,又推着这辆警车撞到了后面那辆警车。当时其管不了那么多了,只想把车快点开到白宝街上去停,就没有减速直接把车开往白宝街方向去。开到鱼姑山转弯的地方时,其不小心把卧铺车开到路旁的水沟里。车子开不动了。其坐在车上又喝了二、三两酒,过了一会儿警察来把其抓住了。

以上证据经过一、二审开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峥嵘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驾驶过程中饮酒,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在他人竭力劝阻后仍执意醉驾,撞对警车时没有踩刹车亦没有停车,反而加速离开现场。其主观上对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由于蒋峥嵘的行为致一人死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蒋峥嵘及其辩护人提出蒋峥嵘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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