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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果,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被告人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粤检诉二撤抗(2015)13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由本院另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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