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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东莞**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本院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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