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乡**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杨**诉高*、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牧立刑初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杨**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杨**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上述裁定,由新乡**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诉高*、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