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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4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元。2013年8月7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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