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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圣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潍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圣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2013年6月2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5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2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9月获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假释、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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