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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袁**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9日被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12月4日该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11月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3次,考核记功奖励2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袁**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减刑时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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