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16时许,藁城区吴**村韩*虎家在盖房施工过程中与苏*柱家发生纠纷,苏*柱家将施工的铲车扣下,后被告人韩*某(系韩*虎弟弟)在准备开走铲车时,苏*柱妻子李*英及其姐姐苏*芬上前阻拦不让将铲车开走,被告人韩*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将苏*芬左肋部等部位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苏*芬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

被告人韩*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证明,证人苏*、苏**、韩*、苏**、韩*斌、韩*辰证言,被害人李**、苏**陈述,被告人韩*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