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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涿州市孙庄乡孙庄村与康某某发生口角,后冯某某用木棍将康某某头部、面部、躯干、四肢等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在涿州市孙庄乡孙庄村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冯某某用木棍将被害人康某某头部、面部、躯干、四肢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冯某某一次性赔偿康某某经济损失13万元,康某某对冯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是张某某报案,被告人冯某某是被传唤到案的。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0日13时30分许,其在家里听见大门外有人喊着其名字骂街,其就和丈夫王某某到外面看怎么回事。看见康某某手里拿着木棍冲着其骂街。她丈夫张某某站在不远处也骂街。康某某抬手冲其过来打其,被其一把将棍子夺过来了,康某某伸手要抓其,其抓住她头发按倒在地上,用手中的棍子照着康某某身上乱打,有几下打在她头部,她就倒在地上不动了。这时看见张某某与王某某扭打在一起,张某某被王某某按着,两人僵持不下,其听见丈夫王某某“哎呦”了一声,其就过去用手中的木棍朝张某某背部一通乱打,打了十几下。后来又回到康某某跟前,再次用木棍朝她身上打了几下,之后被乡亲们拉开了。事后其感到头晕、胸闷,就倒在地上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并打了120,救护车来之后,其和王某某就去医院了。那根木棍扔在打架现场了。康某某用木棍打了其肋部一下。对康某某的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没有异议,对其被鉴定为轻微伤的法医鉴定也没有异议。

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0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其拿着一根木棍到冯某某家门口,就前天冯某某打其丈夫的事讨个说法。冯某某出门后,就和其打起来。其丈夫张某某见其被打上前拦架,被王某某挡住。其被冯某某打中后脑,后面的事就记不清了。后来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张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是轻微伤。后来经中间人协商,冯某某夫妇一次性赔偿13万元,其夫妻二人不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4、证人张某某(康某某之夫)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其妻子康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5、证人王某某(冯某某之夫)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其妻子冯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6、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冯某某打伤康某某的工具木棍已被依法提取。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出生时间是XXXX年XX月XX日。

8、申请书、协议书、收条,证实2015年4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冯某某一次性赔偿康某某经济损失13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9、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涿)鉴(法医)字(2015)0265号、0273号、0272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康某某诊断结果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冯某某诊断结果为:头部外伤、背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诊断结果为:阴囊挫伤、胸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损伤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当庭认罪;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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