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下午17时许,在徐水县崔庄镇田家庄村,因被告人田**驾车将路上的积水溅到本村村民田*乙杏身上,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人田**将田*乙杏打伤。2015年5月2日凌晨3时许,田*丁(田*乙杏丈夫)、田*丙(田*乙杏儿子)、刘*(田*乙杏儿媳)陆续找到田**家并与田**发生打架,被告人田**将田*丁打伤。经鉴定:田*乙杏损伤属轻微伤;田*丁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田*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田*丁、田*乙杏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丁、田*乙杏陈述,证人王*、田*乙夯、刘*、田*丙、赵*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户籍证明信,轻伤害案件和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田*甲当庭自愿认罪及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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