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长阳**有限公司与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房县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3)鄂长阳执字第002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追加第三人房县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房县白*有限公司以其在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给付义务;2、追加许*为本案被执行人,许*以其在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25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给付义务;3、追加姚*、雷*为本案被执行人,姚*、雷*以姚*在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为限共同承担给付义务;4、追加曹*兴国、张*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兴国、张*以曹*兴国在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为限共同承担给付义务;5、追加李*、戢*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戢*以李*在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150万元人民币为限共同承担给付义务;6、追加邹*、刘*为本案被执行人,邹*、刘*以邹*在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为限共同承担给付义务;7、追加刘*、杨*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杨*以刘*在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30万元人民币为限共同承担给付义务。该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许*、雷*、姚*、戢*、刘*、杨*等人的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55429.80元。现因*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鄂民监三抗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湖北省*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同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鄂*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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