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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杨*与原审上诉人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庆民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庆检民行再审建[2012]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对该案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本案审查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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