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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与杨**,万书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张**因与被申请人杨**、万书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张**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于杨*与被申请人的家庭共有财产,也是张**的共同财产,二被申请人离婚时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1.杨*作为家庭成员,在修房的过程中,既出资又出力。杨*提供的证人证言能证明,在整个修房过程中杨*均参与修建房屋的事实和杨*及丈夫李**出资两万元的事实,一、二审判决未认定该事实错误。2.争议的房屋是修建在张**与杨**的共同地块和地基上,张**对房屋享有份额。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杨**提交意见认为,对于争议的房屋,杨*应享有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争议的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75号房屋是否为杨*与二被申请人的家庭共有财产问题。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须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的关系为前提。本案争议房屋是杨**在与万书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在拆迁旧房的原址上修建起来的。杨*在房屋修建前已经出嫁,在房屋修建期间杨*没有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故杨*主张争议房屋为其家庭共有财产的依据不足。对于杨*是否出资的问题,因其提供的出庭证人凡某某、李**的证言对杨*出资建房的具体数额相互矛盾,且杨*在再审听证时自认的出资额30000元与杨**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李**给了47000元左右的内容不一致,故一、二审判决对杨*主张出资的事实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房屋为杨*与二被申请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杨*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份额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争议房屋是杨**在与张**离婚后,在离婚分得的房屋原址上修建,张**对本案诉争房屋并没有出资,张**仅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费单等证据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份额的证据不足。综上所述,杨*、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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