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洪兴,王**与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王**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上诉人杨**、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