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雷*选诉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杨洪兴,王**与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戴小*与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贤会、刘**等与重庆浩**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三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张**与杨**,万书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与万云、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黄再富,邓清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聚**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