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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德选与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雷*选诉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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