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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与万云、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万**障房管理中心与被告万云、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3317元,逾期未交纳,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133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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