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余**已预交17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