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戴小*与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戴**与被告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戴**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戴**陈述,2013年7月28日,原告陈*委托其子戴**与被告任**签订《危房改造修建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原告陈*所有的坐落于丰都县高家镇建国路38号1单元2间门面、3套住房的危房拆除后重建……。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各1份交给了被告。被告将房屋拆除后,至今尚未开始修建房屋。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任**辩称,被告任**当时是挂靠丰都**筑公司才办理的手续,才和原告那些住户签订的《危房改造修建合同》,原告的那些住户都清楚,这个合同不可能是无效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陈**之戴小*(甲方)与任**(乙方)签订《危房改造修建合同》,约定:一、甲方因原移民期间在丰都县高家镇祥和居委建国路38号1单元,有门面两间,住房1,2,3楼三套,共计380平方米{门面8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楼梯的平方。因由于目前属于危房,为了安全问题,甲方自愿交与乙方拆除重建……。七、甲方在搬迁中,乙方在实施拆除时,以每家人按房产证为户主,由乙方支付每户每年3000元人民币的租房费,两年共计6000元,一次性付清{凭甲方出据的收据为准,装修期不计算在内,乙方不支付租金}。八、乙方在修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或者纠纷停工{停工期不超过12个月},停工不修建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支付乙方在修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任何人不得干涉甲方找人修建。九、甲方将房屋交与乙方拆除重建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乙方正常施工。不得另行提出任何与合同以外的条件。如乙方重建期间不符合甲方还房条件,乙方则违约。如有类似情况发生而导致乙方停工和造成损失就按双方违约行为处理,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万元。两年交房,从2013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8日。……。落款签名:甲方戴小*,乙方任**。

合同签订后,任**将陈*所有的房屋予以拆除,也支付给陈*两年房租费6000元,2014年2月24日,任**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法刑初第00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现任**在垫**狱服刑。任**将房屋拆除后至今未动工修建房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危房改造修建合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订立的合同亦应认定无效。本案中,首先被告任**与原告签订的《危房改造修建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落款上未载明重庆市**筑公司并加盖公章,不能认定该合同系重庆市**筑公司与原告签订,被告任**个人与原告签订该合同已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其次即使被告任**陈述的“是挂靠重庆市**筑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因任**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其借用重庆市**筑公司名义所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仍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之子戴小*与被告任**2013年7月28日所签订的《危房改造修建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任**负担(已由原告陈*垫付,在履行时由被告余**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