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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张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丁**、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张某某、丁**、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原是夫妻关系,由于感情破裂,2012年经法院主持调解离了婚,法院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位于寻**X路XX号砖混房一栋三层及附属场地一块,由被告张某某代管。在原告还没有离婚时,寻**X路XX号砖混房及附属场地就租给被告许**,租期为2011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共十年,该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而法院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只有代管权,却未征得原告同意又与被告丁**、朱*再次签订了租赁合同,就算签订合同也要取得原告同意,故要求法院判令:一、确认三被告所签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丁**、朱**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对人为该三被告,原告崔某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与该份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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