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桃诉被告胡**、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桃于2015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胡**、胡**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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