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政诉被告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告仵**与被告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心峰、宁**与被告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徐**、陈*、王*与被申请人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梁**与商丘市**有限公司、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周*、湖南锦绣**有限公司、湖南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发诉被告确山县三**村民委员会、确山**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来凤县**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杨**、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