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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发诉被告确山县三**村民委员会、确山**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发诉被告确山县三**村民委员会、确山**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确山**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确山县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发诉称,原告系确山**道办事处尚庄村米庄组村民,因县里规划要求并经县市省批准,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征地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每人无偿在尚庄新型农村社区安置别墅4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却拒绝交付每人40平方米的住房。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有效。

被告辩称

被告确山**道办事处辩称,征地协议有效,被告确认原告未享受40平方米的住房。当时签订征地协议时尚未建设老年周转房,签订协议后收取原告房屋差价款时,县乡又另建设了老年周转房,六十周岁以上方可分配老年周转房。原告应享受的40平方米住房在此期间一直未主张,所以被告没有履行协议。现在被告同意依法给予解决。

被告确山县三**村民委员会的答辩意见同确山**道办事处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土(2011)378号土地管理文件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山县201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确山县征收三里**孙西组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5.9648公顷,其他农用地0.8570公顷,共计26.8218公顷,作为该县201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2011年3月7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豫国土资函(2011)77号关于确山县2010年第二、三、四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内容为“一、同意批准《确山县2010年第二、三、四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以下简称《项目区实施规划》)。其中第二批《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建新区面积22.75公顷,拆旧区面积24.52公顷,新增耕地22.75公顷;第三批《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建新区面积24.75公顷,拆旧区面积25.78公顷,新增耕地24.75公顷;第四批《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建新区面积24.8706公顷,拆旧区面积24.93公顷,新增耕地24.93公顷;共计批建新区面积72.3706公顷,拆旧区面积75.23公顷,新增耕地72.43公顷,拆旧区使用已在省厅备案的‘三项整治’成果……”。2012年5月15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豫国土资函(2012)324号关于确山县2011年第三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内容为“一、同意批准《确山县2011年第三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以下简称《项目区实施规划》)。建新区面积34.435公顷,拆旧区面积36.3公顷,新增耕地34.73公顷,拆旧区使用已在省厅备案的‘三项整治成果’……”。根据县乡要求,多次召开群众会讨论,经协商,2011年11月7日,被告确**道办事处与原告梁**的母亲宋*签订《征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确**道办事处征用宋*承包的土地,每亩地价2万元,青苗补偿每亩1000元。另外每人无偿在尚庄新型农村社区安置别墅4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计算,但每户应交纳12000元宅场费,搬进新区无偿拆掉旧房等内容。

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五个儿子,长子梁**,次子梁**,三子梁**,四子梁**,五子梁改发,兄弟五人出具证明,同意宋*在新农村应分配的40平方米老年住房由五子梁改发继承。

《征地协议书》签订以后,在分配别墅住房时,原告放弃了在别墅区享受40平方米住房。后乡里又另建设了老年周转房,按规定要求只有超过六十周岁以上才能分配老年周转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确山县**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声明,《征地协议书》、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1)378号土地管理文件、河南省**国土资函(2011)77号文件、河南省**国土资函(2012)324号文件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梁**的母亲宋*与被告确**道办事处于2011年11月7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由被告确**道办事处征用宋*承包的的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区,由被告确**道办事处对宋*进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助和低保补助,其中安置补助的内容为“每人无偿在尚庄新型农村社区安置别墅40平方米……”。被告确**道办事处征用宋*承包的土地,是按照县乡在三里河尚庄建设项目区的要求下征用的,征用土地按照程序上报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并取得行政许可。被告确**道办事处征用宋*承包的土地形成的《征地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出具证明,同意宋*应分配的40平方米老年住房由五子梁**继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确**道办事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履行“每人无偿在尚庄新型农村社区安置别墅40平方米……”的安置补助义务。但由于在分配别墅住房时,原告放弃了在别墅区享受40平方米住房,应由被告确**道办事处在安置区域内给予原告梁**安置40平方米的其他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宋*与被告确**道办事处于2011年11月7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为有效协议,被告确**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安置区域内给予原告梁**安置40平方米的其他住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确**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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