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胡**、杨**、第三人临沂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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