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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西玉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8月4日,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方式解决其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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